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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小品:李庄将来绝不翻供

发布于 2010年02月04日

分类: 管理经 | 标签:   



“红萝卜蜜蜜甜,看到看到要过年”。

平时大家总说散人的文章无论是谈管理还是时评,严肃有余而活泼不够。今天,在快要过年的时候我就找一个时下最幽默的真人真事来调剂一下大家的闲暇时光,或许我们太有才的导演还会把它纳入2010年春晚,供国人就年夜饭一起吞将下肚。

话说在震惊中外世界的“重庆红方打黑方”的战役中,被红方疑为公然敢与黑方狼狈为奸的北京大律师李庄,在昨天的二审中一反以往的坚持,当庭向红方认输,这出小品的演出让“那些内心支持李庄无罪、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附和李庄有罪的人可能受到的内心困扰或煎熬,或许比李庄的两年半刑期更长”〔高子程语〕。

为什么?

被辩护律师高子程指为“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也缺少反抗审判或者监督机关的适度和理性”的李庄,在曾经打败过八百万正规军的红方要对一小撮盘据山城以剪径为生的黑方实施立体打击时,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妄想凭一己之力帮黑方挽回些败势,而终被红方一并擒获后,在面临红方“对他进行了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后〔李庄在自辩书中提的〕,承认自己“思想触动很大,认识到了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于是,不仅认罪,且向红方保证“将来绝不翻供”

事情真如此?

《北京晚报》记者孙莹在形容观众非常震惊、非常突然的观感后,对这个可能的千古之谜小品结尾归纳了几种猜想:

李庄确有被指控行为?李庄出于安全需要考虑?李庄在以退为进争取轻罚?李庄玩法律为民众普法?李庄出现精神问题?李庄被做思想工作?

凡此种种,散人更喜欢假定小品的两种结尾:

一、狡猾的李庄在以退为进,把难题踢给法官。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曾经的京城大律师用“我认罪且将来绝不翻供”来告诉法庭:证据,是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依据。不管嫌疑人是李庄,还是被看成黑方的长官们,判他们有罪绝不能仅仅因为有口供,如果是那样,刑讯逼供将永远存在。你认为我有罪,我也认罪,但你没能拿出证据,难道,我真的就犯罪了吗?

所以,用“我有罪且将来绝不翻供”的策略来坚持自己的无罪。

二、胆小的李庄被看守所的“躲猫猫”吓得可能精神崩溃。

自认为无罪的李庄在被抓捕羁押后,他的委托人龚刚模、助手马晓军不仅弃他而去,甚至指证其有罪,终被一审给予有罪判罚;一个平时高高在上的京城大律师论为阶下囚后,与多股黑方势力囹圄一室,几平米的放风间不足以昂起高贵的头时,精神崩溃是完全有可能的。以致在上一次庭审时李庄就说过“我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的,而在昨天的二审法庭上“胡言乱语”时,当其辩护律师提出考虑申请对他进行精神鉴定,又被李庄当场打断,连连摇手说:“没有必要,没有必要,我很正常。”这是否有点象酒醉的人说,我还要喝,我没有醉。

红方代表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最后环节说:“今天我感慨万千。敬仰法律、遵守法律、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法律,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法律也会保护他。但如果无视法律、破坏法律,法律就会惩罚他。这话有如教科书似的正确,因为曾经的法律人李庄也有可能在过去的法庭辩论中说过类似的话。谁对谁错?今非昔比!赢家有屄酸输家的权力!!

“我认罪且将来绝不翻供”。无论是狡猾的李庄有意为之,还是吓呆了的李庄缴械投降,我最后都要借李肖霖律师的话来为这出还没有演完的小品剧结一结:自由的价值太高了,任何一个人为了罪轻而认罪的行为都是应该给予理解的。

因为:红萝卜蜜蜜甜,看到看到要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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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胡官豫企业顾问博客 blog.sina.com.cn/s/blog_4a249ac40100hao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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